嘉義縣新港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特教宣導週活動成果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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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9日 星期二
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
特教知能宣導文章
2025年9月9日 星期二
愛心小天使培訓
新港國小辦理活動成果照片
活動名稱: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愛心小天使培訓課程
時間:114年09月09日
透過宣導讓小天使們了解特殊生的狀況、限制、需求及如何協助他們。
2025年8月10日 星期日
2025年7月31日 星期四
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
113年9月5日113學年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修正
壹、依據:
一、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
(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府行法字第11301473501號令)。
貳、目的:
一、落實校內普通班特殊學生之鑑定、安置、輔導等各項特殊教育工作。
二、提供特殊教育課程、教材、教具、輔具、設備、社區資源評鑑及相關經費運用。
三、安排特教知能研習等相關資訊,藉以發揮特殊教育之效能。
四、協助特教學生,使其得到適當之安置,進而獲得適性之發展。
五、增進特殊需求學生充分發展潛能的機會。
六、加強人權教育,引導教職員工、家長、學生對人的尊重與關懷。
參、任務:
一、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。
三、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畫、特殊教育方案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學輔導
等相關事項。
四、審議特殊教育課程計畫,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,彈性調整課程(包括學習內容、歷程、
環境、評量方式)及學習節數。
五、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學習輔具、專業服務及相關支
持服務等事宜。
六、審議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計畫。
七、協調各處室行政分工合作,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援服務體系。
八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。
九、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、輔導、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受損之爭議事項。
十、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。
十一、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十二、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相關業務。
肆、組織:(如附表)
一、組織: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,執行祕書一人輔導主任擔任,委員由各處室主任、普通
教師代表、特教教師代表、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代表,由校長聘派組成之,且單
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並視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。
二、任期:各委員之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任期內委員出缺時,得補聘(派)至原任期屆
滿之日止。
伍、運作方式:
一、本校特推會每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主任
委員主持,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,應指派委員代為主持。
二、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
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。
三、會議內容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備查。
四、特推會決議事項,應交由各處室主管督導執行。
陸、工作職掌
一、主任委員:統籌督導及領導全校特殊教育工作之運作。
二、執行秘書:擬定推動年度特殊教育工作之計畫,並執行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一切事務;整
合特殊教育內外部資源,包含各處室、家長、社區及社會資源等。
三、委 員:
(一)教務主任:依特殊教育學生需要適當編班並協助推動融合教育;協助配合特殊教育學
生課程之規劃與執行;安排、調配殊教育學生(班)師資及課表。
(二)學務主任:配合特殊教學生需求處理其出席管理與獎懲紀錄;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安全
行為、秩序、儀容及整潔等管理;協助遴選校內附有愛心之普通單導師接納
特殊教育學生。
(三)總務主任:配合需求提供各項教學設備、器材及場地;校園無障礙設施之規劃、改善及
維護;協助特教組設備及財產之採購、登記及報銷。
(四)人事主任:提供教師進修資訊;鼓勵或表揚表現優異之特教教師及行政人員。
(五)會計主任:協助特教經費年度概算之編列;控管經費預算與執行;確實執行特教經費專
款專用。
(六)附設幼兒園主任:轉介及協助輔導班上有特教需求之幼兒;參與擬定並協助執行學生個別
化教育計畫。
(七)秘書(特教組長):承辦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業務及活動;處理公文並代表出席相關會議
;辦理學生之甄別鑑定;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諮詢服務。
(八)普通班教師代表:普通班教師轉介及協助輔導班上有特教需求之學生;參與擬定並協助執
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。
(九)特教教師代表:協辦特殊教育相關業務;參與學生甄選、鑑定、安置與輔導工作;擬定並
執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;蒐集課程、教材、教具、輔具與評量工具;提供特
教班、資源班相關諮詢服務。
(九)特教學生及家長代表:出席相關會議並提供意見。
柒、相關經費:
一、本校特推會委員皆為無給職。
二、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活動所需經費,由承辦單位編列預算辦理。
捌、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